辦理土地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權利書狀
- xied4671
-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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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政府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2.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明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
4.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5.依法代位申請登記
6.遺產管理人之登記
7.法定地上權之登記
8.依原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9.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辦理登記,他共有人之所有權狀未能提出時
10.依民法第513條第3項規定之抵押權登記
11.依本規則規定未發給權利書狀者
12.依祭祀公業條例及地籍清理條例法人成立,所申請之更名登記
13.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得免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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