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建物是指什麼?
- xied4671
-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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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區分所有建物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並各自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各自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所以簡單來說,區分所有建築物就是大樓、華廈或公寓啦!數人區分一建築物,專有部分=室內實際坪數,房子裡的空間,共有部分=公共設施、樓梯、地下停車場等。
新建好之區分所有建築物該如何登記呢?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均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如果是區分所有建物應提出下列相關文件:
1.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2.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附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3.區分所有建物之屋頂突出物及地下層,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未標示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之文件。
另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申請人非起造人時(無論是否為區分所有建物)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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